送達訴訟文書是法院立案后所要做的第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只要沒有送達成功,那么就無法進行后續的開庭、審理程序。而隨著法院案件量的增加,送達的時間和人力成本愈發無法承受,因此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二九條至三十二條對電子送達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正式開始推行電子送達制度。
電子送達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前提條件:必須經受送達人同意才能采取電子送達方式。
二、送達地址: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微信、QQ、短信)、訴訟平臺專用賬號(即送達平臺賬號、移動微法院賬號)等等。
三、送達內容:訴訟文書(應訴通知書、訴狀、判決書、裁決書、和解書和證據材料等等)
四、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情形:
1、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2、受送達人在訴訟前對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約定或者承諾的(即可以在合同中作為接收文書郵箱地址確認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予以約定);
3、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上訴狀、申請書、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于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4、受送達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即默示同意,收到短信送達地址后回復收到);
五、法院確認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電子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1、通過電話確認;
2、通過訴訟平臺在線確認;
3、線下發送電子送達確認書;
六、法院如何確認已成功送達受送達人?
第一種情況,如果送達地址是受送達人自己主動提供(如前述第四條第2、3項方式提供的地址),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如信息到達手機系統,電腦系統,郵件系統等)時,即為送達。
第二種情況,受送達人未提供或者未確認有效電子送達地:
如果屬于第四條第4項方式提供地址的,到達即為有效。
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開展電子送達,應當在系統中全程留痕,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七、人民法院適用電子送達,可以同步通過短信、即時通訊工具、訴訟平臺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查閱、接收、下載相關送達材料。
來源: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