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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簽書面勞動合同,有風險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用工風險,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應否全額支持? 在仲裁時效以內,可以支持不超過11個月的二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資的最長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11個月。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年屆滿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非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關于二倍工資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確系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一般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 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明勞動者拒絕簽訂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職權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女職工在產假內、哺乳期內的,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病假期內的,及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呢? 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來源:永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